附件8:
经济学院科研及学科工作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
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学科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及学科工作奖励”用于奖励上一年度在学院高水平科研工作和学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职工,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科研及学科工作奖励”来自当年科研工作考核细则扣减的津贴加上双学位利润的30%,其中,“双学位利润的30%”设定上限为7.8万元,如当年无科研工作考核细则扣减的津贴与双学位利润,“科研及学科工作奖励”停止发放。
第四条 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高水平学科工作奖励在当年“科研及学科工作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设定为9:1。
第五条 设定1分=10元,当按此计算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或高水平学科工作奖励金额超过各自当年核定的总金额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一分值的奖励单价: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单价=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总金额/高水平科研工作总分值;高水平学科工作奖励单价=高水平学科工作奖励总金额/高水平学科工作总分值。
第二章 高水平科研工作分值计算方法
第六条 高水平科研工作统计范围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黑科大办字〔2014〕30号)。
第七条 科研成果获奖分值
表1:科研成果获奖分值(负责人)
获奖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1000 |
省部级 |
1000 |
800 |
600 |
副省级 |
800 |
600 |
400 |
地市级 |
500 |
400 |
300 |
对于科研成果获奖,如有其他不在本范围内的奖励按照科技处认定的标准执行;科研获奖分值只给予负责人(研究报告负责人、论文和专著第一作者),负责人不是我院、本单位获奖者位列前二或第三名的,比照以上标准计算10%的分值。
同一成果逐级获奖的,按最高级奖励计算分值,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高水平学术论文分值
(一)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分值
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我院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在A+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00分/篇。
(二)高水平学术论文收录分值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我院教职工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计算分值。所发表论文同时被多种检索、文摘收录,不重复计算分值,分值取最高值。具体计算标准:
1.期刊论文被《SCI》、《SSCI》收录500分/篇;会议论文被《SCI》、《SSCI》收录200分/篇。
2.期刊论文被《EI》、《A&HCI》收录200分/篇;会议论文被《EI》、《A&HCI》收录50分/篇。
3.期刊论文被《CSSCI》收录200分/篇;会议论文被《ISSHP》收录50分/篇。
4.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800分/篇,部分转载的论文300分/篇。
5.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分/篇;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分/篇。
6.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分/篇;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分/篇。
(三)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实行作者单位优先原则,黑龙江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我校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按100%进行奖励;黑龙江科技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按50%进行奖励,其他论文不予奖励。
(四)论文发表奖和收录奖不重复奖励,奖金取最高值。
第九条 著作出版分值
对我院教职工为著作者出版的高水平专著和三人以内的高水平合著,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所出著作属出版社出版范围,著作后缀参考文献,必须附有本著作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重要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著作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经校外同行知名专家评审认定为学术水平高的著作。按以下标准计算分值:每万字30分,每部著作最高600分。与外单位人员合著的,二人按7:3、三人按6:3:1计算我院作者分值。
第十条 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分值
以黑龙江科技大学名义独立承担或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高层次纵向科研项目,对立项与结题分别计算分值,具体见下表:
表2:科研项目立项分值(项目负责人)
项 目 类 别 |
国家级 (面上;青年基金) |
省部级 (重点;面上;专项) |
分 值 |
1200;600 |
600;500;400 |
各级科研项目结题分值比照上表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到帐科研经费分值
对于当年到帐的科研经费(含纵向和横向课题),按200分/万计算分值。
第三章 高水平学科工作分值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高水平学科工作分值计算方法见下表:
表3:高水平学科工作分值
项 目 |
分值 |
硕士点申报 |
1000 |
硕士点评估 |
1000 |
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申报 |
1000 |
校级人文社科基地申报 |
500 |
校级研究生实践基地申报 |
500 |
在学院组织的学术会议中做讲座 |
50/次 |
指导研究生成功就业 |
100/人 |
指导研究生获得校优秀论文 |
100/篇 |
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 |
100/人次 |
指导研究生在省级竞赛中获奖 |
50/人次 |
研究生校外基地建设等培养模式创新 |
500 |
获得研究生教指委优秀论文或优秀案例 |
500/篇 |
硕士点申报、硕士点评估、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申报、校级人文社科基地申报、校级研究生实践基地申报、研究生校外基地建设等培养模式创新的分值为总分值,由负责人和团队讨论后在团队成员中进行分配;在学院组织的学术会议中做讲座、指导研究生成功就业、指导研究生获得校优秀论文、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指导研究生在省级竞赛中获奖、获得研究生教指委优秀论文或优秀案例,由主管院长考核后分别按照50/次、100/人、100/篇、100/人次、50/人次和500/篇计算分值。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日期参考学校新一轮学科建设起始日期,确定为2018年1月1日。
第十四条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离职的教职工,停发离职当年“科研及学科工作奖励”;对于从校外新聘任的教职工,从到学院工作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对于从学校其他单位调转来我院的教职工,其调转当年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时间段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如果学校统计为学院的学科建设成果,则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双学位利润分配顺序为:兼职津贴、就业奖励、科研及学科工作奖励。
经济学院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