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结合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审批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月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四、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经济学院学工办接到学校《关于评定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及名额分配情况后,将学院评定方案下发给各年级负责人。
六、学生上交当年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并填写《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七、经济学院学工办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及时对学生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
八、经济学院学工办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班级,由班主任在班级内召开联评会议,上报拟确定名单及资助档次。
九、学工办统一汇总名单及资助档次,将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及时对学生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
十、组织学生统一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将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
十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降等或停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一等(已获三等者停发),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三)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五)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自发现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等或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六)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自发生此情况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十三、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