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标准。
一、申请与审批标准
(一)在校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4、生活俭朴,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学杂费,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
6、承诺向学校、贷款人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后的有关情况;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8、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9、符合学院及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非本校学籍,学习不努力,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抽烟、酗酒、请客下饭店等不节俭行为的学生,其贷款申请不予考虑。
(二)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哈尔滨银行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线打印两份);
2、借款学生一寸蓝底免冠相片(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3、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在线打印三份);
4、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两份)
7、如借款学生未满18周岁,还需提供: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网站下载)。
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照总贷款额度,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二、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变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或与借款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后,学院才给予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