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经济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经济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凡我校有具有正式学籍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二)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
(三)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者;
(四)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五)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七)家庭发生重大天灾人祸且无经济资助者(如洪灾、水灾、车祸等);
(八)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
(九)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学生在校月生活费,男生低于200元,女生低于150元。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列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二)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三)目前已配备中高档电脑、手机的学生;
(四)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11月上旬进行认定,二、三、四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5%以内。
四、学生本人填写《经济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出具当年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五、各班级在班主任指导下成立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5—7人。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查,内容包括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