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相关规定,结合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实际,特制订经济学院学生退学管理工作规范。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本科六年、专科五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累计旷课达80学时以上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的退学申请,由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并经校长会议审议批准。
三、退学原则上要求由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办理,如果出现特殊原因,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辅导员予以代办手续。
四、对于不是本人申请退学其他情况的,召开院务会议研究退学学生事宜,并将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家长。
五、从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注销学籍,在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