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在校学生请销假管理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8-08-31 点击数: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结合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对经济学院在校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范。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除特殊情况外,请假者必须本人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人签字后有效。

四、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4天以上7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经济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请假时间在8天以上由经济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并报学生处批准后有效。

五、学生请病假,原则上必须持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六、学生请事假理由要充分,对于请假超过一周的,须由请假学生的家长同意,方可酌情批假。

七、学生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需要推迟返校者,要及时与年级辅导员联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推迟返校。

八、请假期满返校者,必须按规定到年级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九、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十、学生不请假离校或超过请假期限将按旷课处理,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第三条规定:学生不请假离校或者超过请假期限将按旷课处理,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旷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旷课5-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2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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